引注漫谈
(一)
最近翻译了一篇论文,主题是如何让《芝加哥公约》成员国履行好自己的国际义务。全文一共有76页,但注释就占了近一半的篇幅,脚注数量为455个。作为读者,我觉得阅读时的观感极为不好,因为脚注占据了每页近一半的空间,经常会打断思路,影响阅读的流畅性。虽然客观与严谨是学术论文的必备态度,但过度引用所带来的论证与阅读失焦,会极大的限制论文的影响力。
写作,特别是论文写作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分享思想成果,让别人知道你的思想以及思想源头。而不是秀肌肉,让别人知道自己看了多少书、有多博学。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文章,作者正文部分只写了区区两三页,但他对文章中几乎每个词、每个句子都添加了脚注,最终竟凑出了一篇论文的篇幅,甚至还得到了发表。作者写作的目的就是想讽刺这种唯引用量是尊的不良风气。很不幸,我所译文章的作者就是其中之一,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负责人首要的职责,是“促进民用航空安全......” 因此,负责人拥有以下权力:
· 制定、规划和开发有关使用通航空域的政策; 191
· 获取、建立、运作及改进空中导航设施; 192
· 制定空中交通规则和规章; 193
· 监管航空保安; 194
· 建立培训学校; 195
· 调查事故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196
· 对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操作员进行认证和检查; 197
· 对另一个国家的资格和检查行动进行验证; 198
· 阻止不适航的航空器或不合格的飞行员进行飞行; 199
· 监管危险品的运输; 以及 200
· 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国家登记制度。 201
而脚注则如下排列:
190 同上,406条。
191 同上,407(a)条。
192 同上,408条。
193 同上,409条。
194 同上,410条。
195 同上,411条。
196 同上,412条。
197 同上,413条。
198 同上,414条。
199 同上,416条。
200 同上,417条。
201 同上,501(a)条。
可以看到,每概括一条法条,作者就在其后面加一个脚注,脚注的内容从191~200条共10条。每条分别对应援引法案的第406~417条(第415条除外),以及第201条脚注为该法案第501(a)条。既然内容都来自同一部法典,且法条之间呈连续的关系,为何不在引用的结尾处用一个脚注总括所有引用法条呢?而且脚注里每一条开头都用i.d.,即“同上”的英文简写,如此一来,11个脚注都会使用一次“同上”。这样做的意义,除了占用半页纸的篇幅,我没看出来还有什么学术上的价值。其实,这里的引用完全可以合成一条:“同上,第406~414条,416~417条,以及501(a)条。”这样简洁明了,读者完全有能力自己去找到对应的法条。
另外有一些作者喜欢往脚注里加塞自己的看法,美其名曰“保留正文的客观性”,然后在脚注中对自己观点大加阐释。这是脚注泛滥成灾的又一个原因。文章的作者同时也应是合格的读者,他应当知道怎样的写作才会让阅读更加顺畅,个人观点是可以不借助脚注就能够在正文中流畅表达的。王人博老师曾经批评过大篇幅引注的现象:
从技术层面上讲,我不反对一篇学术论文应有必要的文献注释,但也不应绝对化,更不应作为衡量文章好坏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要求一篇文章必须有大篇的注释时是否考虑到读者的方便?说实话,作为读者,我讨厌阅读正文还要不时地照顾到页下或文后,这有碍于阅读和理解的连贯性。一个本来已说清楚的问题,没有必要非要加一个很长的注释。说句难听的话:读者衡量作者懂得多少未必非从注释里加以判断。
———《给无知留一点谦卑》
(二)
那么为何学术论文会如此注重引注呢?柯林·内维尔在他的《学术引入规范指南(第2版)》中总结为:
1.参考文献反映了我们的阅读,以及哪些文献对我们的论文、观点产生了影响;
2.认可他人研究成果,避免抄袭;
3.形成知识网络,追溯思想观点的源头。
我认为学术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信用系统,其根基是实事求是,人们因为真实而建立起了对彼此的信任。倘若有人数据造假或者杜撰史料,就会影响到后续研究的进展;严重的会摧毁一个理论,甚至威胁某一个学科的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人类社会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人们必须尊重事实,守护真实,维系好这个信用体系。而引用系统就是维护这个庞大体系运转的运输者。保护好这一运输者,对保护学术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哪些情形应当添加引注呢?内维尔认为有以下6点:
1.表格、图标、数据、图片和其他资料的信息出处;
2.讨论某个作者的观点,或用他们的文章来证明自己论文中的案例;
3.用文献来加强和支持自己的论证;
4.强调某一得到认可的理论、模型或实践;
5.告知读者论文中引文或定义的第一出处;
6.转述他人的观点时(即用自己的话概述了原作者的论点)。
关于法学类的文章何海波在他的《法学论文写作》中归纳为4点:(1)学术观点;(2)案例;(3)法律;(4)统计数据。
确定了引用的内容后,剩下的问题是引用的格式。由于学科、学校、学术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引注的格式也多种多样。内维尔的书主要介绍了英语世界中几种最常用的格式:APA、MLA、哈佛以及数字编码格式(前述引用格式除数字编码格式外,我把入门网址放在文末参考文献前)。而在法学领域,多数学校和刊物使用的是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即所谓的“蓝皮书”。这是一本极为详细的法学引注指南,全书近600页,至今已再版20多次,由此可见其细致程度及广泛的影响力。可惜的是,目前市面尚未见到中译本。不过中国法学会也发布了《外文引述规范》,除了英语之外,还规定了德语、法语等不同语种的引注范例。
在大陆的法学世界里,中国法学会发布了《中文引注规则(简化版)》作为引注的权威指南。何海波则根据实践,总结出了两种引述规范:“法刊体”和“学报体”。
“法刊体”:
[1]宋华琳:“行政基本法要在审慎中前行”,载《法制晚报》2012年4月16日,第5版。
[2]林来梵、刘义:“新中国宪法变迁的见证———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47年版,第140页。“学报体”:
[4]宋华琳.行政基本法要在审慎中前行[N].法制晚报,2012-4-16 (5).
[5]林来梵,刘义,新中国宪法变迁的见证———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J]政法论坛,2005,(5): 188-191.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47.140.
具体运用哪一种规范,由所投刊物的要求来决定。
在论文或专著的最后,常常需要添加参考文献,这一步骤在国外有更加细致的划分,即参考文献(bibliography)和引用文献(reference)。前者指的是为了准备写论文而读过的所有文献,而后者指的是读过并在论文中引用过的文献。简言之,阅而未用的为参考文献,文中引用过的则是引用文献。国内很多时候会把它们统一译为“参考文献”,有时会让人将二者混淆,在做外文研究或翻译时影响相关文章的学术规范,故在此专门标记一下。
(三)
将外国文献翻译成中文时,记者往往会面临海量的参考文献,那么这些书名文章名是否需要译成汉语呢?何海波认为:
引注外文文献,直接使用该外文。外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适用各自语种的引注惯例。
有的作者把外文文献相关信息译成中文,以为这样可以更好帮助读者了解。其实,现在的读者多能看一点外文(尤其是英文),不翻译也能看懂或者猜出一二;译成中文后,有时反而不易理解,也不方便读者查找,实在是吃力不讨好。确有需要的,可以在相关外文后用括号标注中文。
北大教授吴国胜的观点与何类似,但更具体,也更具有操作性:
对待原始文献及其出处(包括杂志名、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的态度是不翻译,以便于读者进一步查阅。从前许多出版社不懂得这一点,其实是费力不讨好。可制定如下规则:
1、在参考文献部分出现的文献及其出处,均不翻译,保持原状。
2、在注释部分出现的文献及其出处,均不翻译,但文献之间的连接词要译,保持叙述的连贯性。
3、在正文中出现的文献要翻译,但要在括号里附上原名。
———《学术作品的编辑体例与格式亟待规范》
因此正文出现的文献应当翻译,而参考文献与注释中均不翻译。这样既可以保证人们在正文部分看到引用作品的汉译,同时又可以通过注释或参考文献的部分找到原文,方便查阅,的确是一举两得的好方案。
最后我想在此摘录一个来自《学术引注规范指南(第二版)》的表格,该表格对比了论文写作中表达别人观点和自己观点的常用短语,以此向读者说明什么是更客观的表达,让人们逐渐熟悉此类表达方式,从而让写作更加符合学术规范。而汉译本的译者为我们提供了双语对照,让我们既可以在英文书写中借鉴此类表达,也可以在翻译中规范我们的译文。比如见到argue就不再机械地理解为“争论”或“辩解”,而是“认为”的意思。因此这个表格极有意义,现摘录如下:
表达别人观点时的常用短语 | 表达自我观点时的常用短语 |
---|---|
·It has been argued... (有人说) | ·It may be argued that...(可以说) |
·XYZ has argued/dsserted/implied (某某认为) | ·It can be argued than (可以推断) |
·XYZ has suggested/stated/claimed (某某提出,认为) | ·Arguably (这样说也是可以的) |
·Recent evidence suggests... (最近的证据表明) | ·The problem with this perspective is, however, that... (这个观点的问题是......然而.....) |
·It has been shown by ... that... (某某说过...) | ·Another perspective on this topic is that... (关于这个问题的另一个见解是...) |
·Strong evidence was found by... that... (某某发现有力的证据证明...) | ·It may/might/could be that... (这有可能是...) |
·A positive correlation was found by... between... (某某提出了一个强力的论点) | ·One question that needs to be asked, is, ... (有一个需要问的问题,那就是...) |
·The relation between X and Y has been explored by ... (两者间的关系得到了某某的考查证实) | ·However, a contradiction to this argument could/might/may be/is that... (然而,对于这个观点的质疑可能是...) |
(四)
除了运用于学术著作外,引注还可以服务于我们的创作,无论是日常写作还是制作视频绘画或者创作音乐。比如制作视频时使用到某人的音乐,应当注明来源;若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了图片,应当注明其出处;特别是面对公众写作,有引注的监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作者信口开河或偷梁换柱。这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读者、观众和听众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无论是实物还是智力成果,只要属于别人,那我们行使其使用权就必须向对方说明。若未经对方许可便偷偷占有,便是盗窃。因此,为了不做一个“偷书贼”,适当添加引注说明来源是极为必要的。
然而生活毕竟和学术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字字句句皆去引用、考证,或者严格按照引注的格式来做事,恐怕多数人的兴致早就被这种繁琐磨没了。因此我努力寻找一个折中的办法来实现写作、阅读体验、以及言之有据的严谨之间的平衡。以写文章为例,虽然文章中出现了引用,但我不会在旁边做标记、写脚注,而是将正文完整且流畅地呈现出来,然后在正文后面补上“参考文献”这个部份。这个参考文献的性质更接近reference及引用文献。因此我会尽量标记出引用所在书目的页码或所在章节,以便读者能更快、更方便地找到我文中所提及的内容。这样做,一来不影响正文的观感,二来可以为那些对内容感兴趣的读者查阅资料时提供方便。不同的读者群体都可以自取所需。
文章一旦发布到公共空间,就立即获得了传播的属性。作为创作者我们,也对其真实性与原创性负担起了责任。尽管这个时代各类资讯信息对人们来说以唾手可得,证伪与辩误也已易如反掌,但作为创作者,我们还是应当承担起求真的责任,把握好内容在进入公众视野后的第一关。这样人人都怀着一颗求真的心来分享知识,才能把投机、虚伪、煽动对立的人赶出公共空间,留下一片去伪存真的净土。真实是公共空间公共讨论的基石,是人类向前迈步的最大动力,值得每个人去守护它。
不同引用格式的入门网址:
参考文献:
- 王人博,《给无知留一点谦卑》,收入同人随笔集《桃李江湖》,2007年;
-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2014年,第五章第4节;
- 柯林·内维尔,《学术引注规范指南(第二版)》,2013年,第1-8章;
- 吴国盛,《学术作品的编辑体例与格式亟待规范》,收入同人文集《自由的科学》,2002年;
- Miles Prince, M. (2020). The bluebook ® :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 (21. ed.). p3-28. Cambridge, Mass.: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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