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近翻译了一篇论文,主题是如何让《芝加哥公约》成员国履行好自己的国际义务。全文一共有76页,但注释就占了近一半的篇幅,脚注数量为455个。作为读者,我觉得阅读时的观感极为不好,因为脚注占据了每页近一半的空间,经常会打断思路,影响阅读的流畅性。虽然客观与严谨是学术论文的必备态度,但过度引用所带来的论证与阅读失焦,会极大的限制论文的影响力。
  
  写作,特别是论文写作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分享思想成果,让别人知道你的思想以及思想源头。而不是秀肌肉,让别人知道自己看了多少书、有多博学。记得以前看过一篇文章,作者正文部分只写了区区两三页,但他对文章中几乎每个词、每个句子都添加了脚注,最终竟凑出了一篇论文的篇幅,甚至还得到了发表。作者写作的目的就是想讽刺这种唯引用量是尊的不良风气。很不幸,我所译文章的作者就是其中之一,下面举一个例子来说明。

负责人首要的职责,是“促进民用航空安全......” 因此,负责人拥有以下权力:
· 制定、规划和开发有关使用通航空域的政策; 191
· 获取、建立、运作及改进空中导航设施; 192
· 制定空中交通规则和规章; 193
· 监管航空保安; 194
· 建立培训学校; 195
· 调查事故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故; 196
· 对航空器、飞行员和航空操作员进行认证和检查; 197
· 对另一个国家的资格和检查行动进行验证; 198
· 阻止不适航的航空器或不合格的飞行员进行飞行; 199
· 监管危险品的运输; 以及 200
· 维护民用航空器的国家登记制度。 201

而脚注则如下排列:

190   同上,406条。
191   同上,407(a)条。
192   同上,408条。
193   同上,409条。
194   同上,410条。
195   同上,411条。
196   同上,412条。
197   同上,413条。
198   同上,414条。
199   同上,416条。
200   同上,417条。
201   同上,501(a)条。

  可以看到,每概括一条法条,作者就在其后面加一个脚注,脚注的内容从191~200条共10条。每条分别对应援引法案的第406~417条(第415条除外),以及第201条脚注为该法案第501(a)条。既然内容都来自同一部法典,且法条之间呈连续的关系,为何不在引用的结尾处用一个脚注总括所有引用法条呢?而且脚注里每一条开头都用i.d.,即“同上”的英文简写,如此一来,11个脚注都会使用一次“同上”。这样做的意义,除了占用半页纸的篇幅,我没看出来还有什么学术上的价值。其实,这里的引用完全可以合成一条:“同上,第406~414条,416~417条,以及501(a)条。”这样简洁明了,读者完全有能力自己去找到对应的法条。
  
  另外有一些作者喜欢往脚注里加塞自己的看法,美其名曰“保留正文的客观性”,然后在脚注中对自己观点大加阐释。这是脚注泛滥成灾的又一个原因。文章的作者同时也应是合格的读者,他应当知道怎样的写作才会让阅读更加顺畅,个人观点是可以不借助脚注就能够在正文中流畅表达的。王人博老师曾经批评过大篇幅引注的现象:

  从技术层面上讲,我不反对一篇学术论文应有必要的文献注释,但也不应绝对化,更不应作为衡量文章好坏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当我们要求一篇文章必须有大篇的注释时是否考虑到读者的方便?说实话,作为读者,我讨厌阅读正文还要不时地照顾到页下或文后,这有碍于阅读和理解的连贯性。一个本来已说清楚的问题,没有必要非要加一个很长的注释。说句难听的话:读者衡量作者懂得多少未必非从注释里加以判断。
  
                                  ———《给无知留一点谦卑》

  
(二)
  
  那么为何学术论文会如此注重引注呢?柯林·内维尔在他的《学术引入规范指南(第2版)》中总结为:

1.参考文献反映了我们的阅读,以及哪些文献对我们的论文、观点产生了影响;
2.认可他人研究成果,避免抄袭;
3.形成知识网络,追溯思想观点的源头。

  我认为学术体系是一个庞大的信用系统,其根基是实事求是,人们因为真实而建立起了对彼此的信任。倘若有人数据造假或者杜撰史料,就会影响到后续研究的进展;严重的会摧毁一个理论,甚至威胁某一个学科的存在,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为了人类社会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人们必须尊重事实,守护真实,维系好这个信用体系。而引用系统就是维护这个庞大体系运转的运输者。保护好这一运输者,对保护学术体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那哪些情形应当添加引注呢?内维尔认为有以下6点:

1.表格、图标、数据、图片和其他资料的信息出处;
2.讨论某个作者的观点,或用他们的文章来证明自己论文中的案例;
3.用文献来加强和支持自己的论证;
4.强调某一得到认可的理论、模型或实践;
5.告知读者论文中引文或定义的第一出处;
6.转述他人的观点时(即用自己的话概述了原作者的论点)。

关于法学类的文章何海波在他的《法学论文写作》中归纳为4点:(1)学术观点;(2)案例;(3)法律;(4)统计数据。
  
  确定了引用的内容后,剩下的问题是引用的格式。由于学科、学校、学术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引注的格式也多种多样。内维尔的书主要介绍了英语世界中几种最常用的格式:APA、MLA、哈佛以及数字编码格式(前述引用格式除数字编码格式外,我把入门网址放在文末参考文献前)。而在法学领域,多数学校和刊物使用的是The Bluebook: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即所谓的“蓝皮书”。这是一本极为详细的法学引注指南,全书近600页,至今已再版20多次,由此可见其细致程度及广泛的影响力。可惜的是,目前市面尚未见到中译本。不过中国法学会也发布了《外文引述规范》,除了英语之外,还规定了德语、法语等不同语种的引注范例。
  
  在大陆的法学世界里,中国法学会发布了《中文引注规则(简化版)》作为引注的权威指南。何海波则根据实践,总结出了两种引述规范:“法刊体”和“学报体”。

“法刊体”:
[1]宋华琳:“行政基本法要在审慎中前行”,载《法制晚报》2012年4月16日,第5版。
[2]林来梵、刘义:“新中国宪法变迁的见证———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47年版,第140页。

“学报体”:
[4]宋华琳.行政基本法要在审慎中前行[N].法制晚报,2012-4-16 (5).
[5]林来梵,刘义,新中国宪法变迁的见证———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J]政法论坛,2005,(5): 188-191.
[6]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47.140.

具体运用哪一种规范,由所投刊物的要求来决定。
  
  在论文或专著的最后,常常需要添加参考文献,这一步骤在国外有更加细致的划分,即参考文献(bibliography)和引用文献(reference)。前者指的是为了准备写论文而读过的所有文献,而后者指的是读过并在论文中引用过的文献。简言之,阅而未用的为参考文献,文中引用过的则是引用文献。国内很多时候会把它们统一译为“参考文献”,有时会让人将二者混淆,在做外文研究或翻译时影响相关文章的学术规范,故在此专门标记一下。
  
(三)
  
  将外国文献翻译成中文时,记者往往会面临海量的参考文献,那么这些书名文章名是否需要译成汉语呢?何海波认为:

  引注外文文献,直接使用该外文。外文文献的引注体例,适用各自语种的引注惯例。
  有的作者把外文文献相关信息译成中文,以为这样可以更好帮助读者了解。其实,现在的读者多能看一点外文(尤其是英文),不翻译也能看懂或者猜出一二;译成中文后,有时反而不易理解,也不方便读者查找,实在是吃力不讨好。确有需要的,可以在相关外文后用括号标注中文。

北大教授吴国胜的观点与何类似,但更具体,也更具有操作性:

  对待原始文献及其出处(包括杂志名、出版社和出版时间等)的态度是不翻译,以便于读者进一步查阅。从前许多出版社不懂得这一点,其实是费力不讨好。可制定如下规则:
1、在参考文献部分出现的文献及其出处,均不翻译,保持原状。
2、在注释部分出现的文献及其出处,均不翻译,但文献之间的连接词要译,保持叙述的连贯性。
3、在正文中出现的文献要翻译,但要在括号里附上原名。
  
                         ———《学术作品的编辑体例与格式亟待规范》

  因此正文出现的文献应当翻译,而参考文献与注释中均不翻译。这样既可以保证人们在正文部分看到引用作品的汉译,同时又可以通过注释或参考文献的部分找到原文,方便查阅,的确是一举两得的好方案。

  最后我想在此摘录一个来自《学术引注规范指南(第二版)》的表格,该表格对比了论文写作中表达别人观点和自己观点的常用短语,以此向读者说明什么是更客观的表达,让人们逐渐熟悉此类表达方式,从而让写作更加符合学术规范。而汉译本的译者为我们提供了双语对照,让我们既可以在英文书写中借鉴此类表达,也可以在翻译中规范我们的译文。比如见到argue就不再机械地理解为“争论”或“辩解”,而是“认为”的意思。因此这个表格极有意义,现摘录如下:

表达别人观点时的常用短语表达自我观点时的常用短语
·It has been argued... (有人说)·It may be argued that...(可以说)
·XYZ has argued/dsserted/implied (某某认为)·It can be argued than (可以推断)
·XYZ has suggested/stated/claimed (某某提出,认为)·Arguably (这样说也是可以的)
·Recent evidence suggests... (最近的证据表明)·The problem with this perspective is, however, that... (这个观点的问题是......然而.....)
·It has been shown by ... that... (某某说过...)·Another perspective on this topic is that... (关于这个问题的另一个见解是...)
·Strong evidence was found by... that... (某某发现有力的证据证明...)·It may/might/could be that... (这有可能是...)
·A positive correlation was found by... between... (某某提出了一个强力的论点)·One question that needs to be asked, is, ... (有一个需要问的问题,那就是...)
·The relation between X and Y has been explored by ... (两者间的关系得到了某某的考查证实)·However, a contradiction to this argument could/might/may be/is that... (然而,对于这个观点的质疑可能是...)

(四)

  除了运用于学术著作外,引注还可以服务于我们的创作,无论是日常写作还是制作视频绘画或者创作音乐。比如制作视频时使用到某人的音乐,应当注明来源;若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了图片,应当注明其出处;特别是面对公众写作,有引注的监督可以一定程度上防止作者信口开河或偷梁换柱。这不仅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读者、观众和听众负责,更是对自己的良心负责。无论是实物还是智力成果,只要属于别人,那我们行使其使用权就必须向对方说明。若未经对方许可便偷偷占有,便是盗窃。因此,为了不做一个“偷书贼”,适当添加引注说明来源是极为必要的。

  然而生活毕竟和学术有着本质的不同。如果字字句句皆去引用、考证,或者严格按照引注的格式来做事,恐怕多数人的兴致早就被这种繁琐磨没了。因此我努力寻找一个折中的办法来实现写作、阅读体验、以及言之有据的严谨之间的平衡。以写文章为例,虽然文章中出现了引用,但我不会在旁边做标记、写脚注,而是将正文完整且流畅地呈现出来,然后在正文后面补上“参考文献”这个部份。这个参考文献的性质更接近reference及引用文献。因此我会尽量标记出引用所在书目的页码或所在章节,以便读者能更快、更方便地找到我文中所提及的内容。这样做,一来不影响正文的观感,二来可以为那些对内容感兴趣的读者查阅资料时提供方便。不同的读者群体都可以自取所需。

  文章一旦发布到公共空间,就立即获得了传播的属性。作为创作者我们,也对其真实性与原创性负担起了责任。尽管这个时代各类资讯信息对人们来说以唾手可得,证伪与辩误也已易如反掌,但作为创作者,我们还是应当承担起求真的责任,把握好内容在进入公众视野后的第一关。这样人人都怀着一颗求真的心来分享知识,才能把投机、虚伪、煽动对立的人赶出公共空间,留下一片去伪存真的净土。真实是公共空间公共讨论的基石,是人类向前迈步的最大动力,值得每个人去守护它。
  
  
不同引用格式的入门网址:

  1. APA格式
  2. MLA格式
  3. 哈佛格式
  4. 中国法学会:《中文引注规则(简化版)》
  5. 中国法学会:《外文引注规则》
  6. Bluebook legal citation (“蓝皮书”法律引用格式)
      

参考文献:

  1. 王人博,《给无知留一点谦卑》,收入同人随笔集《桃李江湖》,2007年;
  2.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2014年,第五章第4节;
  3. 柯林·内维尔,《学术引注规范指南(第二版)》,2013年,第1-8章;
  4. 吴国盛,《学术作品的编辑体例与格式亟待规范》,收入同人文集《自由的科学》,2002年;
  5. Miles Prince, M. (2020). The bluebook ® : a uniform system of citation ® (21. ed.). p3-28. Cambridge, Mass.: The Harvard Law Review Ass.